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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 编辑:小小游戏哥 阅读量: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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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是什么时候签订的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称,是利用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种毒素和其他生物活性物质来杀伤人、畜和毁坏农作物,以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类武器。它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多,杀伤范围大,作用持续时间长,且难防难治。因此,禁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前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加入此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44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签字国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对公约举行过5次审议会议,以保障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二、禁止生物武器条约没有签约国家有哪些

    禁止生物武器条约没有签约国家有印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即《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75年3月生效,截至2018年10月共有182个缔约国。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公约。公约对于禁止和销毁生物武器、防止生物武器扩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生物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重视公约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三、《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称,是利用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种毒素和其他生物活性物质来杀伤人、畜和毁坏农作物,以达成战争目的的一类武器。它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多,杀伤范围大,作用持续时间长,且难防难治。因此,禁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扩散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前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加入此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144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签字国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对公约举行过5次审议会议,以保障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四、中国是那一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下称“公约”)于1993年1月13日开放供签署,1997年4月29日生效,目前有183个缔约国。《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与目标。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并于1997年4月25日加入《公约》,是《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1、履约机构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成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国家履约机构),负责全国的日常履约事务,还建立了省市级履约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2、履约立法中国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制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及《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1998年),确立了中国履行《公约》的法律保障体系,并形成了一整套对附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及进出口等的有效管理体系。中国政府还颁布实施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含出口管制清单,2002年),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对有关化学品及双用途化学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3、宣布、视察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合作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提交各类宣布,顺利接待了禁化武组织150余次视察(截至2008年2月)。中国还积极参加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技秘处联合在华举办过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两次地区履约研讨会以及第二届亚洲地区国家履约机构会议。4、《公约》在港澳台地区的适用200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适用《公约》制定的立法生效,并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香港特区履行《公约》工作全面展开。《公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筹备工作正有序进行。中国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积极寻求解决《公约》在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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